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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受理機關

法律2.58W
國家賠償受理機關
請求國家賠償由哪個司法機關受理?
對於人民法院司法行為的確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作出專門規定。在人民法院賠償確認案件中,人民法院不以審判者身份出現,而是以賠償義務機關,或是賠償義務機關人民法院的上級機關進行審查。其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申請確認由作出司法行為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申請確認基層人民法院司法行為違法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確認申請人對人民法院受理確認申請後,超過審理期限未作出裁決的,可以在期滿後三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訴。第十七條規定:確認申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確認違法的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確認申訴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確認或者不予確認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