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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租賃經營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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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租賃經營合同糾紛案
租賃經營合同應當具備哪些條款
租賃經營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 1.合同雙方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住址,合同簽訂的日期、地點,合同的生效日期; 2.標的; 3.合同的生效條件和有效期限; 4.租賃期內經營總目標及年度經營目標; 5.租金數額、交付期限及計算辦法; 6.承租方的收益及企業各項基金的分配比例; 7.租賃前債權債務及遺留虧損的處理; 8.租賃期滿後資產的返還和驗收; 9.合同變更、解除的條件和程序; 10.違約責任和合同爭議的處理辦法。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條 合同的主要條款 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