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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與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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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與董事長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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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與董事長各自有什麼職責

股東大會職責:(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3)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4)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5)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6)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9)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董事長職責:
主持董事會的工作,對公司的重大決策作出決議.

(1) 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組織討論和決定公司的發展戰略、經營方針、年度計劃、財務預算、投資及日常經營工作的重大事項;

(2) 審核公司機構調整和重大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提交董事會審核、審批;

(3) 檢查董事會議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4) 提議公司總經理和其它高層人員的聘用、升級、薪酬及解聘,並報董事會批准和備案;

(5) 根據總經理的提議,審核公司中層管理人員和高級技術人員的聘任、薪酬和解聘;

(6) 審核總經理提出的各項發展計劃及執行結果;

(7) 對公司總經理和高層人員的工作進行考核和監控;

(8) 定期審閲公司的財務報表和其它重要報表,按規定對公司的重大財務支出和資金事項進行審核、審批;

(9) 簽署公司的出資證明書、投資合同書及其它重大合同書、報表與重要文件、資料;

(10) 簽署批准公司招、解聘中級管理人員和高級技術人員;

(11) 在日常工作中對公司的重要業務活動給予指導和監控;

(12) 行使法定代表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