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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十歲後,孩子撫養權怎麼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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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十歲後,孩子撫養權怎麼變更
孩子十歲後變更撫養權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孩子十歲後,孩子撫養權怎麼變更”的解答如下:

一、起訴要求變更撫養權。

根據《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第1款規定:與子女生活的一方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第3款:10週歲以上未成人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應給予支持。也就是説孩子十歲後變更撫養權如果符合10週歲可以自己選擇。

二、起訴要求對方增加撫養費。

根據上述法律第18條規定: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超過原定數額的;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法院應當支持。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正確把握“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從司法實踐及相關案例來看,家長經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收入情況發生重大改變、經常變更居住地、長期存在不良嗜好、工作方式發生重大改變等等,都可以作為是“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重要證據來考慮。

收集變更撫養關係證據途徑。民事訴訟一般要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提起變更撫養關係糾紛訴訟的一方必然要承擔起大部分的舉證責任,如果一方認為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存在法律上認可的變更撫養關係的情況,應當從以下方面着手展開收集證據:(1)、到對方的工作單位,請求工作單位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以證明其收入及工作變動情況,如對方屬於國家公職人員,一般其工資是可以查詢確定的;(2)、與對方的鄰居、朋友處請求其出具對方長期不良嗜好的證明,或者請求其出具對方未盡到撫養義務、虐待子女的説明;(3)、如經常變更居住地,可向對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權人瞭解其簽訂租賃合同的情況;(4)、如因對方拖欠債權人的債務,可向對方的債權人請求其出具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的證明;(5)、如對方患有嚴重疾病或傷殘的,需要醫療及醫學鑑定部門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

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