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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簽字後複印件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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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簽字後複印件有效嗎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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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金的複印件有效嗎

在現代交易行為之中經常出現訂金的交易行為,訂金作為其預付行為的證明。訂金在預付中通常會寫一份收條,而當訂金原收據掉了時,訂金的複印件有效嗎?下面律師365小編為你解答。


  一、訂金的複印件是否有效?

如果當事人之間通過法律的途徑解決問題,那麼久涉及到證據問題。我國民事訴訟法中關於證據的複印件做了規定,他是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事實的依據,只能是在一方面證明其行為。所以訂金的複印件指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二、我國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


  證據的審核認定

第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以證據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為依據依法作出裁判。

第六十四條
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並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第六十五條 審判人員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審核認定:

(一)證據是否原件、原物,複印件、複製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

(三)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四)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

(五)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係。

第六十六條 審判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繫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第六十七條 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後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

第六十八條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六十九條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1、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2、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3、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4、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複印件、複製品;

5、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三、訂金與定金的區別

在現實生活中許多人分不清訂金與定金。根據《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定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的擔保。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若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作為合同擔保的一種形式,首要作用是擔保合同的履行;定金還有證明合同成立的作用。

關於訂金,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質,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況下,交付訂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另外,根據市房屋資源管理局發佈的《關於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預訂行為的通知》的有關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訂金的,訂金數額應當在總房價的千分之五以內,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後,訂金應即時返還或抵充房價。購房者在支付訂金後,不購買預訂房屋的,訂金按預訂協議約定的辦法處理,但屬下列情況,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全額返還購房者支付的訂金:

1、房地產開發企業未簽訂書面協議收取訂金的;

2、簽訂的書面協議對訂金的處理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

3、雙方對預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條款存在分歧、不能協商一致的;

4、廣告、售樓書、樣品房與實際狀況不相符的。

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訂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確的,也是不規範的,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即使認定為一種履約保證,這種保證也是單方的,它只對給付方形成約束,即給付方對收受方的保證。若收受方違約,只能退回原訂金,得不到雙倍返還

在生活中人們通常會把訂金當成定金,導致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訂金不具有擔保的性質只是一種預付款,權利受到損害時只能要卻退還原款而無法賠償。在我國關於證據的規則中原件的複印件是不能單獨作為定案的事實依據,所以其法律效力也是很小的。如果大家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可以致電諮詢律師365,我們在線律師可以為你時時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