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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申請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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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申請時效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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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強制執行能否中斷時效?

申請執行期間適用時效制度後,債權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能否中斷時效,就成為實踐中需要解決的一個問題。目前法律關於時效中斷的規定,主要是《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該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故有人認為,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應當導致申請執行時效中斷。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無疑是積極行使權利的行為,但執行程序有其特殊性,不能因為起訴中斷時效就想當然的認為申請執行也會中斷時效,應具體情形具體分析。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執行會出現三種情況:案件進入正常的執行程序。如果發生時效中斷,按照“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的規定,將出現以下情況:一是權利人申請執行時即重新起算時效期間,但事實上權利人正在行使權利,而時效卻不中斷;二是在案件執行過程中,可能時效已滿,這顯然是不合理的。司法解釋對此問題有所糾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