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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費可以只起訴一個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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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費可以只起訴一個人嗎?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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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關於起訴贍養費可以只起訴一個人嗎?

你好,你諮詢的起訴贍養費可以只起訴一個人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54、在繼承遺產的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願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把其列為共同原告。

可以看出:沒有贍養糾紛案件中確定被告的規定。

贍養糾紛案件中如何確定被告,理論界有不同認識,且各有法律依據:

第一種觀點:法院應該依職權追加其他沒有被起訴的子女為被告,一併作出調解或判決;

第二種觀點認為:應當尊重原告自由行使訴權,不能追加其他未被起訴的子女為被告。

司法實踐中,法院的做法是:

在原告只起訴部分子女的情況下,法官必須履行釋明義務,向原告説明贍養老人是每位子女應盡的義務,其有權起訴每一位子女。如原告仍堅持只起訴部分子女,法官應徵求被起訴子女的意見,如無異議,即按原告起訴處理,如被起訴子女有異議,且能提出正當理由,則應依職權追加未被起訴子女作為被告參加訴訟。

在涉及農村老年人的贍養糾紛中,多數案件原告不起訴出嫁女兒,只起訴兒子履行贍養義務。傳統觀念認為,女兒不分家產不繼承遺產,所以贍養老人是兒子的事情,女兒只是憑其自願盡義務罷了,對此,應尊重子女的意見,只要兒子們沒意見,可以不追加女兒為被告。

另外,部分子女如自身喪失或無行為能力(如精神病、殘疾等)或下落不明,其他子女亦諒解,也可不追加其為被告,再者,如原告起訴部分子女履行義務的份額是清楚地、無異議的,也就沒有必要追加其他子女為被告。

總之,不同的案件會有不同的情況,只要認真分析、區別對待、靈活處理,就能達到案結事了,妥處糾紛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