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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送達時間

法律2.09W
法院公告送達時間
法院文書公告送達時間
(一)公告送達

公告送達,是指法院以公告方式將訴訟文書內容公之於眾,經過法定期間,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是一種推定送達,法院發出公告後,應保管好應送達的訴訟文書,以備受送達人隨時領取。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法院應在案卷中記明公告原因和公告經過,附卷備查。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公告送達必須符合下列要求或規則:

1、法院採取公告送達,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法律對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

2、公告送達起訴狀或上訴狀副本的,應當在公告中説明起訴或上訴的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逾期答辯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傳票的,應當説明出庭地點、時間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決書的,應當説明裁判主要內容;裁判是第一審法院作出的,還應當説明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審人民法院。

(二)期間的含義

關於法院文書公告送達時間,期間,是指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完成訴訟行為的時間限制。期間包括法定期間、指定期間、約定期間。所謂法定期間,是指法律明確規定的訴訟期間。法定期間通常因某種法定事實的出現而開始,以法律規定的時間而結束,因此法定期間原則上為不變期間,法院不得依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予以變更,但法律明文規定的允許變動的除外。所謂指定期間,是指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需要,依職權指定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完成某項訴訟行為的期間。指定期間因為是根據情況和需要的不同,法院依職權臨時確定的,而且確定後如有特殊情況還可以重新指定,所以指定期間是一種可變期間。但“可變”並不意味着任意改變,應當維護指定期間的確定性、嚴肅性。所謂約定期間,是指依法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由受訴法院認可的訴訟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