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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中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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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中民事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責任包括
你可以參照《民法通則》第六章對民事責任的規定:第六章民事責任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一百零六條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零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條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第一百零九條因防止、制止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受益人也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償。  第一百一十條對承擔民事責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當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對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節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一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於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於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一方因另一方違反合同受到損失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及時採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第一百一十五條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第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一方由於上級機關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另一方賠償損失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再由上級機關對它因此受到的損失負責處理。第三節侵權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七條侵佔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  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八條公民、法人的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受到剽竊、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九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第一百二十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二十一條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二條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一百二十三條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四條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五條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六條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七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八條因正當防衞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衞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九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三十條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