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已經2005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佈,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公安部
文 號:公安部令第78號
頒佈時間:2005-06-07
實施時間:2005-10-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
第三條 臨時居民身份證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第四條 臨時居民身份證式樣為聚酯薄膜密封的單頁卡式,證件採用國際通用標準尺寸,彩虹印刷,正面印有證件名稱和長城圖案,背面登載公民本人黑白照片和身份項目。
第五條 臨時居民身份證登記的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證件的有效期和簽發機關。
第六條 臨時居民身份證使用規範漢字和符合國家標準的數字符號填寫。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可以決定同時使用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選用一種當地通用的文字。
第七條 臨時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限為三個月,有效期限自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 臨時居民身份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統一制發、管理。
第九條 具備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條件的公民,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
未滿十六週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
第十條 臨時居民身份證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第十一條 公民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應當交驗居民户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並在其《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中加以註明。
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臨時居民身份證時,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辦理,並在收到申請後的三日內將臨時居民身份證發給申領人。
第十三條 領取了臨時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在領取居民身份證時,應當交回臨時居民身份證。
第十四條 公民從事有關活動,需要證明身份的,有權使用臨時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拒絕。
第十五條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查驗公民的臨時居民身份證,被查驗的公民不得拒絕。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臨時居民身份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臨時居民身份證工本費標準,由公安部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核定。
公安機關收取的臨時居民身份證工本費,全部上繳國庫。
第十八條 對公民交回和收繳的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登記後銷燬。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1989年9月15日發佈的《臨時身份證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
重慶兩江新區管理辦法
重慶兩江新區管理辦法為了促進和保障重慶兩江新區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重慶兩江新區行政管理事項的決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頒佈單位:暫無信息文號:暫無信息頒佈時間:暫無信息實施時間:暫無信息時效性:暫無信息效...
-
2017上海市氣象災害防禦辦法
2017上海市氣象災害防禦辦法為了加強氣象災害的防禦,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頒佈單位:暫無信息文號:暫無信息...
-
關於成立健康中國行動推進委員會的通知
關於成立健康中國行動推進委員會的通知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健康中國行動組織實施和考核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32號)要求,國務院成立健康中國行動推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推進委員會)。頒佈單位:國務院辦公廳文號:國辦函[2019]59號頒佈時間:2019-07-09實施時間...
-
河南省公共消防設施管理規定
河南省公共消防設施管理規定為加強公共消防設施管理,提高抗禦火災和其他災害事故的能力,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頒佈單位:暫無信息文號:暫無信息頒佈時間:暫無信息實施時間:暫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