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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期間檢察官傳喚怎麼辦?


取保候審期間檢察官傳喚怎麼辦?

      取保候審一般分為兩種,一種是自始取保候審,即刑事立案後,辦案民警傳喚行為人,行為人至派出所做筆錄,做完筆錄之後,直接辦理取保候審,另一種是拘留後的取保候審,拘留後的取保候審又可以分為拘留後直接由偵查機關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和檢察院作出不批捕決定後,由偵查機關辦理取保候審,很多行為人錯誤地認為,取保候審後,案件就處理完了,實際上,取保候審也是一種強制措施,取保候審以後,案件仍處於偵查階段,辦案人仍在繼續收集、調取有罪證據,案件後續極有可能繼續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受到疫情影響,目前關押場所收押犯罪嫌疑人標準較高,很多辦案機關在看守所拒絕接收的情況下選擇暫時為當事人辦理取保候審,這就直接導致現階段犯罪後取保候審相對較為容易,但是取保候審之後,大量當事人最終被判處實刑(重新被羈押/關起來)。

      取保候審期間,檢察院傳喚,説明案件已經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即偵查機關認為,案件證據已經收集充分,現有證據能夠證明行為人構成犯罪,可以送檢察院提起公訴。此種情況下,檢察院首次傳喚,一般就是簡單的告知案件已經移送檢察院,告知行為人相關權利義務,少部分檢察院會有報道登記流程,即首次去檢察院不做任何筆錄,也不見辦案檢察官,就只是過去簽字報道,大部分檢察院首次傳喚行為人,都是進行權利義務告知,另外,對於案情相對簡單的案件,檢察官首次傳喚的時候還會製作筆錄,訊問相關案件事實,去檢察官之前建議提前做好準備,以防部分效率比較高的檢察官就訊問相關案件事實。

      檢察官傳喚,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該階段,行為人可以委託律師去檢察院查閲案件證據材料,行為人本人無權查閲卷宗材料,該權利是法律特別賦予辯護人的,對於案件事實存在爭議的案件以及雖然案件事實沒有爭議,但是犯罪數額或者其他從輕處理的量刑情節需要考慮的案件,行為人應當儘快聯繫委託律師閲卷,以便最大限度為自己爭取從輕處理。

      極少部分檢察官在首次傳喚的情況下對當事人適用認罪認罰程序,所謂的認罪認罰就是説行為人對於檢察官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接受檢察官給出的量刑建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之前,當事人一定要謹慎,如果對於案件事實、犯罪數額、量刑情節還有異議,一定不能隨便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一旦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表明行為人已經接受檢察官量刑建議,後續法院極大概率會按照量刑建議中給出的量刑結果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