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舉債另一方事後表示願意還款的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
【基本案情】2016年5月9日,潘某因生產經營需要資金週轉為由從P某處借得現金15萬元,並出具借條一張,載明“本人潘某金借P某人民幣壹拾伍萬元整(150000)。借款人:潘某,日期:2016.5.9”。2018年3月17日,P某向潘某催要借款,潘某表示於2018年3月31日前償還。到期後,潘某未能還款。2018年4月6日,P某向潘某的妻子Y某要求還款,Y某通過微信表示同意隔幾天通過轉賬還款。此後,潘某與Y某均未能償還借款。
【律師分析】本案中,借款系由潘某個人從P某處借得,且向借款人P某出具了借條一份,雖然潘某借款時的事由為生產經營需要資金週轉,但債權人P某並未有相應證據證實潘某舉債屬於其與Y某的夫妻共同債務。借貸關係成立之初,案涉債務應屬潘某的個人債務。但在出借人P某向潘某的妻子Y某主張債權時,Y某向P某表示願意隔幾天轉賬還款,應認定Y某通過還款的意思表示對潘某的債務進行了事後追認,此時,該筆債務即成為潘某與Y某的夫妻共同債務。正是基於此,原告P某向法院起訴時將潘某與Y某列為共同被告。
此外,就本案出借資金及借款人出具借條等細節性問題有必要作進一步説明。首先,在潘某從P某處借款時,P某交付現金給潘某,這對P某主張債權而言則存在不利之處。筆者認為,於出借人而言,出借款項時以通過轉賬形式實現、並在轉賬時備註轉賬系出借資金為宜。其次,在潘某向P某出具借條時,借條中所載出借人P某的姓名中存在別字,這明顯存在不當之處。再次,在借款人出具借條時,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提供身份證複製件,並在借條中約定借期及逾期利息,這也可避免出借人在事後主張債權時核對借款人身份耗費時間,更是對借款人依約償還借款的一種合理約束。
【法條鏈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一款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條、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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