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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醉駕複檢成功了怎麼處理?

醉駕2.16W

我醉駕複檢成功了怎麼處理?

一、醉駕複檢成功了怎麼處理?

醉駕複檢成功後,也是需要根據複檢的結果來認定酒駕或者醉駕的,公安部有明確規定,對鑑定結論肯定要告知並送到鑑定結論複印件,並由當事人簽字的,存在異議的可以申請複議處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二、申請醉駕複檢的限制條件

一是血液的保存期限有限。偵查機關對血液的保存期限為3個月,對於只能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危險駕駛案件來説,有些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時,往往距案發已經4至5個月,因此當醉駕人員在審查起訴階段提出異議時,血液樣本已經不能反映當時情況。

二是血液抽取量有限。在對醉駕嫌疑人進行首次血液鑑定時,抽取的血液量一般能夠支持作兩次血液鑑定。如果嫌疑人在每個階段都提出重新鑑定,案發當時抽取的血液量將會消耗完畢或達不到重新鑑定量的要求。

三是會出現血液鑑定結果差異較大的情況。血液作為鑑定標的物,不論是在抽取還是保存過程中,可能存在揮發或中和等情況。因此會出現第一次血液鑑定時,達到醉駕標準,即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而重新鑑定的結果往往低於首次鑑定值20至30毫克/100毫升,這就有可能出現犯罪嫌疑人在第二次鑑定的時候,達不到醉駕標準。

在司法實踐中,由於血液的檢查是有一定的時間性限制的,所以是很難進行復檢處理的,涉及到相關事項的認定,應當以交警部門認定的事故責任情況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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