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法院開庭罰款什麼時候交?
一、醉駕法院開庭罰款什麼時候交?
醉駕法院開庭罰款在被判處罰金之後的三天之內就繳納,據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以法釋〔1998〕23號作出的《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罰金在判決規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無故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經強制繳納仍不能全部繳納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包括在判處的主刑執行完畢後,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的,應當追繳。
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罰金確實有困難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減少或者免除。人民法院查證屬實後,可以裁定對原判決確定的罰金數額予以減少或者免除。行政機關對被告人就同一事實已經處以罰款的,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應當予以折抵。
二、醉駕從重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1.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4.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5.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6.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以及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對醉駕者不得直接逮捕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才能予以逮捕。
醉駕的行為無疑是會使得交通事故頻繁發生的,很多駕駛員在醉駕之後都不是自願的想要支付一定數額的罰金的,此時受害者可以通過向法院起訴等的方式,來使得自己的權益得到保障。很多駕駛員在法院開庭之時,都會被判處支付一定數額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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