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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屬於醉駕交強險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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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屬於醉駕交強險賠償嗎?

交強險制度當然在本意上是要及時、有效的去保護和交通事故當中的受害者的,但是交強險在促進社會文明發展的過程當中不是什麼時候都能夠成為某些人員的保護屏障的。因為直到現在,居然有人還對肇事者屬於醉駕交強險賠償嗎?這個問題是充滿疑惑的,醉駕交強險當然不需要承擔任何賠償義務了。

一、肇事者屬於醉駕交強險賠償嗎?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了“危險駕駛罪”,將醉駕、飆車等嚴重危害羣眾人身財產利益的行為定為刑事犯罪,醉酒駕駛行為由原來的違法行為變為犯罪行為;2013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對醉酒駕駛的處罰更為嚴厲。

綜上可知,醉駕已經是一種犯罪行為了,交強險對於醉駕不負賠償責任。

二、醉駕怎樣處罰?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處罰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修改的內容規定:

1、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3、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處罰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2、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1)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4)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5)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6)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3、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4、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5、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法定訴訟期限內及時偵查、起訴、審判。

希望大家瞭解過這篇文章以後,能夠對肇事者屬於醉駕交強險賠償嗎?這個問題有一個清晰的認識,肇事者醉酒駕駛當時就是屬於一種不允許和犯罪的狀態當中了,出車禍的該車輛當時屬於被偷盜期間或者醉駕毒駕等這些行為的,當事人就不要指望讓保險公司再充當冤大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