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駛怎樣才能不坐牢?
一、醉酒駕駛怎樣才能不坐牢?
不能免除,若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取保候審。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可以認定醉駕,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二、醉酒危害
1、觸覺能力降低 飲酒後駕車,因酒精麻醉作用,人的手、腳觸覺較平時降低,往往無法正常控制油門、剎車及方向盤。
2、判斷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 飲酒後,人對光、聲刺激的反應時間延長,從而無法正確判斷距離和速度。
3、視覺障礙 血液中酒精含量超過0.3%。就會導致視力降低,在這種情況下,人已經不具備駕駛能力。如果酒精含量超過0.8%。駕駛員的視野就會縮小。至於醉酒的駕駛員,甚至只能感覺到周圍環境的很小一部分。
4、心理變態 酒精刺激下,人有時會過高估計自己,對周圍人勸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做出力不從心的事。
5、疲勞 飲酒後易睏倦,表現為駕車行駛不規律、空間視覺差等疲勞駕駛行為。
《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
醉駕案7日內偵結並移送檢察院起訴 對涉嫌酒駕者扣車扣駕證
《意見》明確,發現當事人涉嫌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依法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當事人駕駛的機動車,需要作為證據的,可以依法扣押。交通民警對當事人提取的血樣要當場登記封裝,並立即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檢驗鑑定機構或者經公安機關認可的其他具備資格的檢驗鑑定機構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驗。
嚴格辦案時限要求
《意見》明確,要建立醉酒駕駛機動車案件快偵快辦工作制度,加強內部辦案協作,嚴格辦案時限要求。對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在查獲犯罪嫌疑人之日起7日內偵查終結案件並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情況特殊的,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案時限。
經檢驗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一律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未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移送前吊銷嫌疑人駕駛證
《意見》明確,案件偵查終結後,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在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前,依法吊銷犯罪嫌疑人的機動車駕駛證。
《意見》還明確,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檢查酒後駕駛機動車時,必須配齊呼氣酒精含量檢測儀、約束帶、警繩、攝像機、照相機、執法記錄儀、反光指揮棒、停車示意牌等裝備。執勤車輛還應配備滅火器材、急救包等急救裝備,根據需要可以配備簡易破拆工具、攔車破胎器、測速儀等裝備。檢察院起訴
第一百三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一直以來,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很多人對於自己所做的一些違法犯罪行為都是比較後悔的,比如説平時比較常見的喝酒行為,但是喝酒之後駕駛機動車輛就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免除坐牢的行為是不存在的,但是符合條件的可以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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