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幫助被害人獲叛賠百餘萬
劉XX、楊X等與呂X、靈璧縣XX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溧陽市人民法院
案 號:(2019)蘇0481民初8628號
案 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裁判日期:2019年12月06日
溧陽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9)蘇0481民初8628號
原告:劉XX,女,1950年9月6日出生,漢族,河南人,住河南省清豐縣。
原告:楊X,女,1977年2月2日出生,漢族,河南人,住河南省清豐縣。
原告:劉X1,男,2002年6月12日出生,漢族,河南人,住河南省清豐縣。
法定代理人:楊X,系劉X1母親。
原告:劉X2,女,2004年4月24日出生,漢族,河南人,住河南省清豐縣。
法定代理人:楊X,系劉X2母親。
以上四原告委託訴訟代理人:狄X,江蘇品川律師事務所律師。
以上四原告委託訴訟代理人:李亮,江蘇品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呂X,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漢族,安徽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高XX,江蘇XX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錢X,江蘇XX律師。
被告:靈璧縣XX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XXXX7148256W,住所地靈璧縣靈城西北角靈雙路西XX。
法定代表人:劉X。
被告:新餘XX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XXXX7997965U,住所地江西省新餘市XX。
法定代表人:李XX。
被告:中國XX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XXXX487769XH,住所地宿州市靈璧縣靈璧政務新XX****114、115、116鋪房。
負責人:姜X,該單位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劉X,江蘇XX律師。
原告劉XX、楊X、劉X1、劉X2與被告呂X、靈璧縣XX公司(以下簡稱靈璧XX)、新餘XX公司(以下簡稱新餘XX)、中國XX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19年11月5日立案後,依法由審判員劉學民獨任審理,於2019年12月3日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XX、楊X、劉X1、劉X2委託訴訟代理人狄X、被告呂X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錢X、被告保險公司委託訴訟代理人劉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靈璧縣XX公司、新餘XX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XX、楊X、劉X1、劉X2訴稱,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XXX元,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呂X辯稱,對事故發生的事實沒有異議,對訴請在庭審中逐一質證。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發生的事實沒有異議,對訴請在庭審中逐一質證。
被告靈璧XX、新餘XX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皖L×××**重型半掛牽引車/贛K×××**重型低平板半掛車系被告呂X所有,皖L×××**登記所有人為靈璧XX,贛K×××**登記所有人為新餘XX,皖L×××**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三者險150萬元且不計免賠,保險期限自2019年7月11日至2020年7月10日止。2019年10月29日20時16分左右,呂X駕駛皖L×××**重型半掛牽引車/贛K×××**重型低平板半掛車沿常淳線(239省道)由東向西行駛至常淳線(239省道)70km+430km左右處(渡頭街路口),壓到前方躺在機動車道內的行人劉XX,事故造成劉XX當場死亡。事發後呂X駕車離開現場,於當晚在溧陽市社渚公安檢查站被公安機關攔截抓獲。2019年11月1日,溧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逃逸的當事人呂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劉XX不承擔責任。事故後,被告呂X墊付原告人民幣50000元,為此原告訴至本院。
庭審中,原告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醫療費150元;2、死亡賠償金47200*20=944000元;3、喪葬費39870.5元;4、被撫養人生活費:劉XX29462*(20-10)/4=73655元,劉X129462*1/2=14731元,劉X229462*3/2=44193元;5、家屬誤工費:5000元;6、交通費5000元;7、精神撫慰金50000元。被告呂X認為對醫療費無異議,死亡賠償金計算方式無異議,應該按照溧陽農村標準計算,喪葬費無異議,標準應該按照溧陽農村標準,被撫養人生活費計算方式無異議,標準應該按照溧陽農村標準。另劉XX生育子女是否四個情況不明,因原告提供的證據不充分。誤工費認可3人*3天*110元/天=990元;交通費認可500元;精神撫慰金因被告系取保候審,故不承擔。被告保險公司認為同意呂X的意見。醫療費要求扣除10%醫保外用藥。喪葬費認可36342元,不承擔訴訟費及保全費。審理中,被告呂X主張皖L×××**系掛靠靈璧XX、贛K×××**系掛靠新餘XX,及被告呂X系取保候審,主張涉及刑事犯罪,及事故責任應按50%承擔,但被告呂X均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審理中,被告保險公司主張其僅在交強險內承擔責任,第三者責任險免賠,並提供由靈璧XX簽章的投保人靈璧XX的聲明,該聲明載明:本人確認收到條款及《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説明書》。保險人已明確説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容及法律後果。被告呂X認為,被告保險公司未盡到充分説明解釋義務,故三者險應該賠償。原告則認為,聲明中並沒有明確逃逸可以拒賠商業險,應當在商業險範圍賠償。
以上事實由原告及被告保險公司提供的書證及雙方當事人的庭審陳述附卷佐證。
本院認為,被告靈璧XX、新餘XX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其質證權利的放棄。被告呂X駕駛機動車在行駛過程中與行人劉XX發生交通事故,交巡警部門作出事故認定書,被告呂X認為事故責任只承擔50%,因被告呂X未提供證據,故本院不予採納,本院依法確認事故認定書的效力;被告保險公司認為第三者責任險不應承擔,根據最高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況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後,投保人、被保人或受益人的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説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院對被告保險公司主張第三者責任不承擔的意見予以採納;被告呂X認為涉及刑事免賠精神撫慰金的主張,因其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本院不予採納;被告呂X認為其系掛靠及原告認為因掛靠關係靈璧XX、新餘XX應承擔連帶責任,因被告及原告均未提供證據,故本院均不予採納;被告保險公司應扣除10%醫保外用藥,本院予以採納;原告主張家屬誤工費5000元,被告呂X認為僅承擔3人3天110元/天,本院對被告呂X的主張予以採納;原告主張交通費5000元,被告呂X認為500元,本院酌定為3000元;原告主張的其他費用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採納;被告保險公司主張不承擔訴訟費及訴訟保全費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採納;綜上,原告的訴請確定如下:1、醫藥費150元;2、死亡賠償金944000元,3、喪葬費39870.5元,4、被撫養人生活費132579元,5、家屬誤工費990元,6、交通費3000元,7、精神撫慰金50000元,合計XXX.5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XX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原告劉XX、楊X、劉X1、劉X2各項損失合計XXX.5元中的110135元;
二、被告呂X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劉XX、楊X、劉X1、劉X2各項損失合計XXX.5元中的XXX.5元(已扣除呂X墊付的50000元);
三、駁回原告劉XX、楊X、劉X1、劉X2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728元(已減半收取),保全費2020元,合計9748元,由原告負擔522元,被告呂X負擔8319元,被告中國XX公司負擔90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交納辦法》規定的標準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5456元。
審判員 劉學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書記員 費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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