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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輕傷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交通事故輕傷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交通事故輕傷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賠償項目方面和賠償標準方面貫徹了全面賠償的原則。其中賠償項目方面增加了康復費、後續治療費兩項,並用“殘疾賠償金”代替“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具體體現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二)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除第1項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

(三)受害人死亡的賠償項目包括:除第1項費用外,還包括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的慰撫金。

二、受理法院的選擇

受訴法院所在地是受理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法院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在一些省份,受訴法院所在地還分為經濟特區和非經濟特區。由於法院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經濟發展水平不一致,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的收入和消費支出差距很大,因此,不同法院所在地的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的賠償標準差距也很大。當受害人或賠償權利人的住所地或居住地與受訴法院在同一地區時,其賠償標準是一致的。當受害人或賠償權利人的住所地或居住地與受訴法院不在同一地區時,其賠償標準是不同的。

(一)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選擇

賠償項目一般按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計算。賠償權利人可以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或居住地選擇對自己賠償有利的受訴法院。

(二)賠償權利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標準的選擇

賠償項目一般按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計算。但受害人或賠償權利人(包括被扶養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其户籍所在地。住所地的確定在訴訟中具有重要意義,它是決定審判管轄的依據,同時也是訴訟文書的送達地點。

以上就是公民因交通事故造成傷殘的情況下,所需要的賠償處理程序,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進行認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異議的,那麼還需要結合實際的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則來進行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