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的認定
危害國防利益罪1.24W
認定本罪時應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本罪以“戰時”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情節嚴重”作為犯罪構成要件。如果科研、生產、銷售單位因不具備完成軍事訂貨任務的條件而拒絕軍事訂貨;平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過失延誤軍事訂貨;或者雖然是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但尚未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均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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