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在先著作權是怎麼規定的?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1、“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這是一條保護在先權利的兜底性條款規定。在司法實踐中,著作權、企業名稱權、特有標誌權、肖像權等均可以納入在先權利的範圍。在先註冊商標權無疑是在先權利的一種,但註冊商標權已有專門的規定,適用專門規定即可,無須在援引此條在先權利的規定;
2、“不正當手段”的界定:不正當手段主要體現在對惡意的要求上,即知道他人在先未註冊商標而有意將其在先註冊和據為己有。這需要以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此處的惡意應為“明知”或“應知”兩種狀態。
3、“在先使用並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可以與知名商標標識做同樣的理解和掌握,達到這種知名程度的未註冊商標,即構成具有法律保護意義的未註冊商標,而不要求太高的知名度。而且,被搶注的商標應該與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相同或基本上無差別的商標。
二、商標保護期限是多久?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期滿之前十二個月可以進行續展並繳納續展費用,每次續展有效期仍為十年。續展次數不限。如果在這個期限內未提出申請的,可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若寬展期內仍未提出續展註冊的,商標局將其註冊商標登出並予公告。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登出其註冊商標。
綜上所述,商標法對商標保護有明確規定,其中規定商標在先權利得到保護,企業或者個人申請商標,不能侵犯到其它人的在先權利,也就是說不可以用他人肖像權、企業名稱權等去註冊商標。如果用非法手段侵犯在先權利,要承擔民事侵權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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