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著作權人主體是什麼?
一、部分著作權人主體是什麼?
部分主體指通過轉讓或繼承關係而取得部分著作權的人,著作權人即依法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著作權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完整的著作權主體與部分的著作權主體是根據主體所享有的著作權的完整程度不同而劃分的。完整主體指對其創作的作品享有全部著作財產權和著作人身權的作者。
二、什麼方法可以取得著作權?
1、原始取得(自然取得)
所謂原始取得係指權利的取得不是以他人已存權利為取得基礎,而是初始性地取得權利的情形。通過原始取得所獲得的著作權是完整的著作權,包括人格權和財產權的全部著作權的權能。
2、繼受取得(非自然取得)
所謂繼受取得係指權利的取得是以他人既存權利為基礎的派生性取得權利的情形。通過繼受取得的著作權是部分的著作權,即僅涉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除非法律有明確的規定。
三、著作權本國主體與外國主體有什麼區別?
兩者區別:由於《著作權法》具有非常嚴格的地域性,因此內與外待遇差異明顯。
(1)保護條件不同:中國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的作品無論是否發表,依據著作權法直接取得保護;外國人的作品若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依照《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
(2)作品首次發表的規定不同:中國作者的作品的首次發表,指作品首次在中國境內或境外發表。對外國作者來說,其作品首次在中國境內發表,指外國人未發表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或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外出版後,30天內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也被視為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或外國人的作品未發表,但經授權改編,編譯後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也視為該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
(3)著作權保護期的起算不同:中國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的作品,其著作權從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其著作權保護期自首次發表之日起計算。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表的作品,其保護期根據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及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來確定。
通過轉讓方式取得著作權的人屬於部分著作權人,取得著作權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原始取得,一種是繼受取得,所謂原始取得是指作品完成之後就享有相應的著作權,受法律保護,繼受取得是以他人寄存的權利為基礎而派生出來的,通過繼受取得的著作權是部分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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