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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著作權侵權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認定著作權侵權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所侵害的標的應當在著著權法保護的範圍內

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標的,隨著科技的發展,逐漸的擴張,幾乎涉及到一切智力勞動的創作成果。為了包容各類的創作,以及適應未來可能發展出的新的傳播方式,各國著作權法一般採概括性的規定與列舉式的規定相結合,以靈活運用。至於所列舉的作品形式不外乎下列數項:

(1)、文學作品(包括文字、語言);

(2)、音樂作品(包括曲與詞);

(3)、戲劇作品(包括配樂);

(4)、舞蹈及啞劇創作;

(5)、圖畫、雕刻及雕版等美術作品;

(6)、攝影作品及圖片;

(7)、電影及其它視聽作品;

(8)、地圖、科技及建築圖形。隨著科技的發展,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範圍不得不極度的擴張,以涵蓋一切形式的作品,甚而在一些國家還擴及到對錄音錄影製品、廣播電視節目及表演的鄰接權。但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初衷即在於便利公眾的文化進展,因此,一面擴充套件著作權法保護的標的,一方面又必須就排除客體作出詳盡的規定。

2、須為著作權法所明文保護的排他性權利

隨著著作權保護客體的擴大,著作權的權利的種類也相應增加。一般地說,包括以下各項:

(1)、複製權;

(2)、發行權;

(3)、出租權;

(4)、展覽權;

(5)、表演權;

(6)、放映權;

(7)、廣播權;

(8)、資訊網路傳播權;

(9)、攝製權;

(10)、改編、翻譯、彙編權。著作權除包涵上述的經濟利益外,還有人身上的價值。英美法系國家雖未在著作權法中明文規定著作人身權的內容,但仍然委諸於習慣法上的法理,如違反契約、侵權行為、侵害隱私權、誹謗、不正當競爭等觀念來保護。

3、被害人須有著作權

原告提起著作權侵權之訴,首先應當證明其享有著作權。在我國,不採著作權取得須先經行政機關審查登記的制度,而採“創作”主義,作品一經創作完成,作者就取得著作權。但在訴訟中,原告仍須證明其著作權的存在。著作權的存在,除上述應屬於成文法所保障的客體和權利範圍以外,原告還須證明:

(1)作品具有原創性。著作權的取得要件與專利權不同,後者須具有新穎性、創造性與實用性。而著作權只要具有原創性就夠了,即只要是經過個人心血努力、獨立創作而非盜用、抄襲他人著作而成即可。

(2)具有我國國民的身份或屬於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著作權侵權的行為需要按照實際的情況進行認定,並且按照具體的情況進行相應的處罰,需要證明侵權人具有侵權的行為,並且侵害著作權人受法律保護的幾種特別權利,原告提起著作權侵權之訴,首先應當證明其享有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