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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祕密的法律保護不包括什麼?

一、商業祕密的法律保護不包括什麼?

商業祕密的法律保護不包括什麼?

商業祕密中並沒有採取保密措施的祕密不受法律保護,如果權利人對一項資訊沒有采取保護措施,對該項資訊採取放任其公開的態度,則說明公司自己就不認為這是一項商業祕密,或者其並不要求保護。

(一)根據司法實踐,權利人只要採取了下列措施之一,即認為採取了保密措施:

(1)是否建立了保密規章制度;

(2)是否與相對人或職工簽訂了保密協議或提出了保密要求;

(3)涉及商業祕密的特殊領域是否採取了適當的管理或警戒措施;

(4)其他為防止洩密而採取的具有針對性及合理性的保密措施。

(二)一般情況下,合理的保護措施包括:

1、經營者建立了保密制度,將有關資訊明確列為保密事項。

2、經營者沒有制定保密制度,但明確要求對某項資訊予以保密的。例如在該項資訊的載體上明確標明"保密"字樣等。

3、經營者建立了保密制度,雖然沒有明確該項資訊是祕密,但按照其保密制度規定,該項資訊是屬於保密範圍的資訊。

4、經營者在向他人披露,提供該項資訊時,在有關的合同或者其他檔案中明確要求予以保密。

5、經營者與他人合作開發或者委託開發一項新技術,在開發合同或者委託合同中,明確要求對待開發的技術進行保密。

6、此外,某些資訊依其屬性就可以表明屬於商業祕密,權利人無需採取其他保密措施。例如,某軟體開發商在其開發的軟體上進行加密,同時製作瞭解密軟體。這種加密、解密措施自然屬於該軟體開發商的商業祕密,開發商只要控制瞭解密軟體,就等於採取了保密措施,無需再採取其他保密措施。

二、保護商業祕密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1、《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第一款列舉了3種關於侵犯商業祕密禁止性規範;第二款是關於不正當競爭進行界定的解釋性規範;第21條是關於侵害商業祕密等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

2、《公司法》第24條、第80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可以以非專利技術出資(包括商業祕密中的技術祕密)以及對非專利技術金額的限制規定;第61條第一款、第123條第二款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經理競業禁止的規定;第62條、第123條第2款關於董事、監事、經理不得洩露企業或公司商業祕密的禁止性規定;第215條關於董事、經理違反競業禁止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及其他責任的規定。

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5條第1款關於合營企業各方可以以工業產權(包括商業祕密中的技術祕密)進行投資的規定。

4、《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8條關於中外合同者可以提供工業產權以及非專利技術(包括商業祕密中的技術祕密)作為合作條件的規定。

5、《律師法》第33條關於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當事人的商業祕密的規定;第40條第6項洩露當事人的商業祕密應承擔的行政責任。

6、《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10條第2款關於國家商檢部門和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履行進出口商品檢驗的職責中,對所知悉的商業祕密負有保密義務的規定;第37條關於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洩露所知悉的商業祕密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規定。

7、《科學技術進步法》第51條第一款關於國家建立科學技術保密制度的規定;第60條關於非法竊取技術祕密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

8、《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27條關於科技成果完成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作進行科技成果轉化時,應當簽訂保守商業祕密的協議以及中介機構在從事代理或者居間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祕密應負保密義務的規定;第28條關於企業內部的保密制度建立的規定。

9、《民事訴訟法》第134條第二款關於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的規定。

10、《勞動法》第22條關於勞動合同中當事人可以約定保守企業商業祕密有關事項的規定;第102條關於違反勞動合同中的保密事項,給企業造成損失,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

11、《刑法》第219條關於侵犯商業祕密罪以及應承擔的刑事責任的規定。

商業祕密本身的一個價值所在就是祕密性,故此並不是所有沒有公開的祕密就屬於商業祕密了。若是公司並沒有採取適當的保密措施,那麼即使被其他人使用了此祕密,也只能是認為祕密被盜竊,而不是商業祕密被侵犯。故此公司採取適當的方式保護不行公開的祕密是必要的。

標籤:法律 商業祕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