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號與商標的關係是怎樣的
一、商號與商標的關係是怎樣的?
(1)商標用以區分不同的商品生產經營者所提供的同類商品,但其使用者是固定的。商號也是由一個特定的生產經營者在商事交易中獨佔使用,以區別其他商事主體。
(2)商標所使用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以及商號所使用的文字都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
(3)商標和商號都是商譽的載體,都是具有經濟價值的無形財產,二者的利用都會給權利人帶來豐厚的利潤。
(4)商標和商號存在一體化情況,許多符合規定條件的商號可作為註冊商標,商標也可登記為商號。
二、商標和商號有什麼區別?
1、功能和作用不同
商號是用來區分不同的企業,而商標是用來區分不同的商品。一般一個公司和企業只能有一個商號而對於商標則可以根據不同的商品來註冊商標,在一定情況下商號有些時候還能作為商標使用,而商標則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以作為商號使用的。
2、表現形式不同
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規定,商號一般只能用兩個以上的漢字組成,而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商標是可以採用數字、圖形、拼音、顏色和英文字母等來組合運用。這也可以看出兩者在表現形式上存在很大的差異。
3、使用的範圍和效力不同
中國對於商標權的規定是商標一旦註冊在全國範圍內都是有效的,而且商標權的使用年限規定為有效期十年,過期後可以進行續展;而商號權則有一定的區域限制,首先要通過國家工商局核准後在一定的區域內使用,但是商號的使用期限沒有限制,一經通過就可終身使用。
三、商號有哪些法律特徵?
1、商號具有資訊性。商號的存在不僅僅是公示商主體識別上的資訊,而且還包含了其他一些資訊。這些的資訊可能包括主體性質、價值追求、產品質量、信譽程度、經營狀況、企業文化等;
2、商號具有可轉讓性。各國一般都禁止商號與商主體分離而為單獨讓與,這也是它與商標的重大區別。企業名稱可以隨企業或者企業的一部分一併轉讓。企業名稱只能轉讓給一戶企業。企業名稱的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或者協議,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核准。企業名稱轉讓後,轉讓方不得繼續使用已轉讓的企業名稱;
3、商號具有識別性。商號是商主體用於代表自己的名稱,它依附於商主體,是商主體相互區別的重要外在標誌,表現其獨立性的固有特徵。具有識別性的商號也是商主體人格權的客體之一。比如同行業相同或是易混淆商號的登記排除,從而體現為商事主體對商號享有專有權,也就是說通過對使用專有的保護實現商號的識別功能;
4、商號具有經濟性。作為商主體無形資產之一的商號,在選定與使用中具有一定的資訊儲量,並通過與其他商主體和公眾的接觸而得以公示,從而使商號成為商主體經營,資信等資訊的載體之一,這無疑賦予了它相應的價值。事實上,商號的價值所在以及其可能產生的利益所得,構成了商號轉讓的經濟基礎。此外,商號還具有唯一性,而一個企業卻可以擁有多個商標。
綜上所述,雖然商號和商標之間有密切的關係,但也要注意,兩者的作用是完全不同的,簡單來講,商標是為了區分商品,而商號是為了區分企業,企業的商號或者商標,都是受法律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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