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麼情況之下可以進行司法強拆?
一、在什麼情況之下可以進行司法強拆?
(一)、實施司法強拆要符合規定的條件。
根據《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法院應當對下列三個要件進行審查:
1、申請人是否適格。根據《條例》規定,申請人應為“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其餘主體均無申請法院強拆的權利。
2、申請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該徵收補償決定是否尚在當事人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內,或者是否已被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根據《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與“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是並列關係。
即,當此二者同時滿足時,政府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若被徵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則政府無權直接申請司法強拆。由此可見,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已成為司法強拆的阻卻性事由。
3、被申請人是否履行法定義務。
徵收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是否屆滿,被徵收人是否存在不搬遷的事實。任何強制執行的前提均是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在司法強拆過程中,同樣需要具備這一事實要件。若被徵收人主動履行補償決定,則司法強拆即失去了事實基礎。
只有當上述三個條件均滿足的情況下,司法強拆程式方得以啟動。
(二)、另外,還有一些事項需要注意。
1、商業拆遷是不允許司法強制拆遷的。只能通過協商達成補償協議。
2、公共利益的拆遷,在徵收人與被徵收人達成協議以後,如果被徵收人不自動履行協議,法院拆遷不能逕行強制,只能通過徵收人向法院起訴以後,待判決文書生效以後,按照法定程式進行強遷。
司法強拆一般是指拆遷人拒絕接受政府的相關條例,政府有權進行司法強拆。如果居民對於政府的拆遷條例有異議,或者是對於拆遷政策有所質疑的話,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居民既未提起行政訴訟,也未接受政府提議的話,政府可以在法定期限內進行司法強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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