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閒置土地”?
什麼是“閒置土地”?據瞭解,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將被認定為閒置的國有建設用地。
徵求意見稿提出,土地使用權人在收到《閒置土地調查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應按要求如實提供土地開發利用情況、相關審批和抵押材料等。如果認為所調查宗地不屬於閒置土地或者造成閒置的原因非土地使用權人引起,還應說明理由並提供必要證據。
如果土地閒置確實是由土地使用權人原因造成的,根據超時情況有兩種處置方式。
對於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土地使用權人將收到《徵繳土地閒置費決定書》,並在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百分之二十繳納土地閒置費。
對於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送達《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有關權利義務隨土地使用權收回而滅失。自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土地使用權人可以在7日內進行陳述、申辯或者申請聽證。但收回方案一經批准,土地使用權人就應當在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交回土地權利證書,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出登記並騰退土地。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提出了相關的法律責任。對妨礙土地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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