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土場審批流程
土地使用權出讓經依法審查並獲得批准後,即可進入操作程式。其操作必須嚴格依下列法定程度進行:
(1)出讓方採取協議、招標或拍賣方式確立受讓方。
(2)由出讓方與受讓方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隨後由受讓方按合同約定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出讓方向受讓方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至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受讓關係正式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七條 建設專案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中,在都市計畫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都市計畫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第八十條 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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