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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不還債務人資產在第三人名下如何處理

一、借錢不還債務人資產在第三人名下如何處理?

借錢不還債務人資產在第三人名下如何處理

借錢不還債務人資產在第三人名下的,經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於債務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檔案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

對於第三人佔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二、法院判決生效後債務人把財產轉移給第三人會被判刑嗎?

法院判決生效後債務人把財產轉移給第三人的行為一般不會被判刑,但財產轉移行為是無效的。債務人拒不履行法院判決書存在以下情形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七)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事實上,司法實踐中有些債務人在債務清償期限屆滿之前,為了逃避履行還債義務,會故意把本人名下的資產全部轉移給第三人,如果債務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這種資產轉移行為是無效的,因為已經嚴重損害債權人的合法利益,資產轉移到第三人名下,也不代表可以不還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