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抗辯權又稱何種抗辯權?
為了使自己的權益得到保障,債權人和債務人在建立債權債務關係時,一般會對各方所擁有的權利進行限制,但是有些權利義務是不受雙方的意志的限制的,例如抗辯權等是由法律規範直接規定的。不按抗辯權是其中的一種抗辯型別,你是否知道不按抗辯權又稱何種抗辯權?
一、什麼是不安抗辯權?
1、抗辯權是對抗請求權或否定對方權利的權利,如雙務合同中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以及保證人的先訴履行抗辯權(或檢索抗辯權)等。
2、抗辯權是妨礙相對人行使其權利之對抗權也。例如先訴抗辯權(民法第745條)、同時履行之抗辯權(民法第264條)。有以拒絕相對人請求給付之給付拒絕權為抗辯權者,然抗辯權不限於拒絕給付,乃對抗其他一切請求也,例如抵消權行使之對抗(德民第390條)。給付拒絕權以外之抗辯,有稱之為反對權者。抗辯權者,以相對人所有請求權之存在及有效為前提之反對權也。與否認相對人有權利存在之異議不同。抗辯權因其效用可分為滅卻的抗辯與延期的抗辯。前者謂有滅卻請求權效力之抗辯權,例如抵銷之抗辯。
3、抗辯權是指對抗他人行使權利的權利。例如,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約定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當事人自己未履行而請求他方先履行時,他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此為同時履行抗辯權(《合同法》第66條)。抗辯權的作用在於“對抗”、“反對”,阻止他人行使權利,但他人的權利並不因此而消滅。抗辯權的行使,以請求權的存在並且提出請求為前提。在未提出請求權的情況下,抗辯權無從行使。權利已經消滅的情況下,不適用抗辯權。例如,債務已經履行,債權已消滅,一方如果提出請求,他方有權拒絕,否認其權利存在,這在性質上可稱否認權,不屬於抗辯權。
二、不按抗辯權又稱何種抗辯權?
不按抗辯權又稱為不履行抗辯權,也即不履行抗辯權。
三、不安抗辯權行使條件
不安抗辯權是指先給付義務人在有證據證明後給付義務人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者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或者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以及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時,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後給付義務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後,在合理的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可以解除合同。
行使不安抗辯權應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在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具有關聯性,形成對價關係。
在單務合同中,不存在不安抗辯權的問題,不是同一雙務合同,也不存在不安抗辯權的問題,雖是同一合同,但沒有對價關係,同樣也產生不了不安抗辯權。
(2)對方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
設立不安抗辯權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先履行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行使不安抗辯權必須以後履行的一方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為前提,沒有確切證據證明後履行的一方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就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根據以上資訊,我們可以看出不按抗辯權又稱為不履行抗辯權,在一方當事人發現對方沒有履行義務的能力時,可以拒絕履行義務,在對方要求承擔違約責任時,可以憑藉不安抗辯權維護自己的權益不受侵犯。當然,只有滿足既定的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的,才能行使該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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