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借條丟失了能立案嗎?
1.不同的案件,其立案條件不同。刑事訴訟立案條件主要是:
案件依法應由本機關管轄;
經審查案件來源材料(控告、檢舉、自首等),確實存在犯罪事實;
根據犯罪事實的情節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如案件不屬自身管轄,應移送主管機關。如無犯罪事實,或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則不予立案。
2.民事訴訟法院立案條件有:
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簡單地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產權利或人身權或其他權益直接遭到他人的侵害或者直接與之發生了權利、義務歸屬的爭執。
有明確的被告:
所謂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訴必須明確指出被告是誰,也就是要明確誰侵害了他的民事權益,或者誰與他發生民事權益的爭議。只有被告明確,訴訟方能成立。但是需明確的一點是,法律要求有明確的被告,重點在“有”字,而不論被告是否“正當”,也就是說即使當事人告錯了人,選錯了被告,並不妨礙訴訟的成立。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確認或保護的民事權益的內容和範圍應當明確、具體,請求人民法院保護什麼、支付什麼、反對什麼,應清楚、明白,不允許模模糊糊、模稜兩可,否則,人民法院難以確定審判保護的物件和範圍,因而難以提供審判保護的方法。事實和理由是指原告必須向人民法院陳述的“案件事實”和“證據事實”以及支援該訴訟請求的理由。法律要求原告持有事實理由,就是要求原告說明民事法律關係發生、發展、變更、消滅的情況及所持的觀點、理由,並提供有關證據。至於原告所持觀點是否正確、理由是否充分、證據是否確鑿,法院在審查起訴階段不問。這些是法庭開庭審理時需要查明的事實,這關係到能否勝訴,但與能否起訴無關。
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起訴的案件應該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也就是說,應當屬於由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依法有權對這一案件進行審判。而應當由行政機關或企業內部處理的糾紛則不屬於人民法院管轄。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沒證據了,但想別的辦法取證列如,電話錄音只要能證明欠錢沒還,就可以。
借條有時效性的問題,在訴訟時效內到法院提起訴訟。
現行法律規定的時效是:借條約定的還款日期到期後的第二天起,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時效為二年。過期後,再起訴,法院一般會受理,查明沒有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情形,法院一般駁回訴訟請求。還可以要求對方歸還,但法律不提供強制保護了。
如果有借條,並在法定的時效內,儘量在時效內提起訴訟。借條丟失,如果符合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立案條件的,也可以提起訴訟,進行立案。借條作為借款重要證據,不是作為立案的必備條件,借條丟失,可向相關單位提供電話錄音、賬單等相關證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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