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的保證人有效期是多長時間?
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行為。一般保證最重要的特點就是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所謂先訴抗辯權,是指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可見,先訴抗辯權的存在使一般保證中的保證人所承擔的責任成為一種純粹的補充責任。同時,債權人僅於訴訟外向債務人提出履行債務的請求後即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亦有權拒絕其主張。債權人必須通過法律途徑向債務人主張債權並經法院強制執行,這是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前提。
先訴抗辯權是保證人的一項權利,保證人既可以選擇行使,也可以將其放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出現以下情況時,不管保證人的主觀意志如何,保證人均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
(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式的;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權利的。
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行為。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也就是說,只要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即在連帶保證責任中,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其承擔保證責任不再以債權人先訴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為前提。這是連帶責任保證與一般保證最為重大的區別。可見,保證人在連帶責任保證中承擔的責任更重一些。
保證責任期限是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存續時間。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6個月。在合同規定的保證期間和上述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上述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對於一般保證而言,保證期間是對債權人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限要求,如果符合此時限要求,則債務人被強制執行後,債權人仍得就未實現的債權向保證人提出請求;超過此限,債務人雖不得因此拒絕債權人請求,但債權人無法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對於連帶責任保證而言,在此期間內,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債權人在保證責任期間屆滿後才提出該要求,則保證人無須再承擔保證責任。
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在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在債務人仍然不履行時,債權人應當給債務人留出一定的寬限期,在寬限期屆滿時開始計算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是當事人約定的或法律規定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超過保證期限,債權人主張的,保證人則不承擔保證責任。所以,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應在保證期限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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