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的行使要件有哪些
一、什麼是代位權
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代位權的行使要件有哪些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必須有合法的債權債務的存在。
如果債權人對債務人不享有合法的債權,當然不享有代位權。
2、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的債權。
代位權行使的前提是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的債權,因此債務人必須對第三人享有此種權利。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的規定,債權人可以代位行使的權利必須是非專屬於債務人的權利。對於那些只有債務人本人才能享有的專屬於債務人的權利,如人格權、撫養請求權等,必須由債務人親自行使,而不能由債權人代位行使。
3、須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
所謂怠於行使,是指應當而且能夠行使權利卻不行使。所謂應當,是指若不及時行使權利,權利就有可能消滅或減少其財產價值。所謂能夠行使,是指債務人不存在任何行使的障礙,他完全有能力由自己或通過其代理人行使權利。如果債務人已經向他的債務人提出了請求,或者已經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則不能認為其怠於行使權利。
4、須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為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
也就是說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為,必須影響到債務人的債務履行,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否則,債權人不能行使代位權。由於債權人也必須在自己的債權到期以後,才能確定債務人的行為是否有害於其債權,因此,債權人也必須在自己的債權到期以後才能行使代位權。
5、債權人代位行使的範圍,應以保全債權的必要為標準。
這就是說,如果債務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其債務,那麼,債權人只須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即可以實現其債權,而沒有必要行使其代位權。同時,如果債權人行使債務人的一項權利,已足以保全其債權,就沒有必要就債務人的其他權利行使代位權。
三、代位權的行使方式
債權人的代位權的行使主體是債權人,債務人的各個債權人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均可以行使代位權,可作共同原告。當然,如果一個債權人已就某項債權行使了代位權,或者正在代位訴訟,其他債權人就不得就該項權利再行使代位權,提起代位權訴訟。
債權人應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權,並須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如違反該項義務給債務人造成損失,債權人應負賠償責任。
債權人的代位權必須通過訴訟程式行使。其主要原因在於:一方面,只有通過裁判方式才能保證某個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獲得的利益能夠在各個債權人之間合理分配;另一方面,只有通過裁判方式才能有效防止債權人濫用代位權。
債權人的代位權行使的界限,以保全債權人的債權的必要為限度。在必要範圍內,可以同時或順次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數個權利。
債權人的代位權行使的範圍,限於儲存行為與實行行為,原則上不包含處分行為。
以上內容告訴大家代位權的行使要件有哪些。法律上明確代位權是為了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同時也是在提醒債務人要誠實守信,積極履行自己的還款義務。但是要想行使代位權,必須要滿足代位權行使的所有要件,缺一不可,這也是法律的公平公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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