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的法律效果是什麼?
一、代位權行使的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權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二、代位權訴訟
(1)債權人是原告,次債務人是被告,債務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
(2)如果債權人勝訴的,由次債務人承擔訴訟費用,其他必要費用則由債務人承擔。
(3)代位權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效力
1、對債務人的效力。雖然債權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但權利行使的結果仍歸屬於債務人,即債權人對第三人的請求權或有關權利歸於消滅,所獲得的利益應歸債務人。代位權並非是優先受償權,只有債務人怠於受領時,債權人才可代位受領,但仍將受領的財產列為債務人總財產之列,以作為強制執行之預備。此外,債務人還有請求債權人交付所受領的財產的權利。
2、對第三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的效力。對於第三人即次債務人來講,無論權利是由債務人還是由債權人代位行使,對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及利益均無影響。因此,凡是第三人對抗債務人的一切抗辯均可用以對抗債權人,如同時履行抗辯權、訴訟時效屆滿的抗辯權。需要指出的是,第三人不得以其與債權人沒有合同關係為由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而必須應債權人的請求及時向債務人作出履行。否則,不僅構成對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構成妨害,而且因其到期不履行債務而承擔違約責任。
3、對債權人的效力。債權人行使的是債務人的權利,因而不得超出債務人的權利範圍,也不得超出債權的範圍。債權人在債務人怠於受領時雖可代位受領,但受領的財產不得專供清償自己的債權,也不得自行抵銷自己與債務人的債務,如欲以自己受領的財產清償自己的債權,需經債務人同意且必須是僅有一個債權人。
如果有數個債權人時,對各個債權的清償,應依法律規定的清償原則,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支出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如果其行使代位權所獲得的利益已由數個債權人分享,或由數個債權人平均分擔,則其支出的費用應優先受償。
四、行使代位權的法律效果
(1)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係即予消滅。
(2)債權人的債權就代位權行使的結果有優先受償權利。
(3)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4)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權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綜上所述,債權人申請行使代位權時,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條件。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法律效果是什麼?債權人並非可以直接將代位行使得來的結果據為已有,而只是對其結果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因此,當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行使代位權,人民法院經過審理確定可行,按照債務的順序依次清償後,債權人才能夠與債務人解除債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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