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人如果死亡應該怎麼辦
一、欠債人如果死亡應該怎麼辦
應該以其遺產償還。《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二、如何應對欠債人惡意轉移財產
對於界定欠債人惡意轉移財產,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即作了規定。該司法解釋123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1)欠債人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2)欠債人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人民法院執行的;
(3)欠債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支付令的。
這其中,“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即屬於惡意轉移資產的行為。 那麼,對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人民法院是如何處理的呢?該解釋也同時規定“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即: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欠債人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欠債人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欠債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欠債人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欠債人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欠債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否則對債權人而言就太不公平了。此時就欠債人生前合法所有的財產,需要對所欠的合法債務作出清償。而要是其財產被繼承人繼承了的話,則繼承人需要在自己繼承的份額內進行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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