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形式包括夫妻雙方在借款合同、借據等債權憑證上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通過電話、簡訊、微信、郵件等形式對夫妻共同債務進行確認。債權人應當對債務是基於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負承擔舉證責任。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前述規定旨在平衡保護債權人和未舉債夫妻一方的利益。債權人在與夫妻雙方發生債權債務關係時可要求實行“共債共籤”,充分保障自身權益。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債務是否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需根據舉債目的以及支出的必要性和適當性進行綜合判斷。為維持家庭的日常必要消費,且與債務人的家庭生活水準相適應的債務,可認定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另外,逃避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訴訟,放棄訴訟權利,將可能承擔敗訴的後果。
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因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應當對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承擔舉證責任。
現實中,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產經營的情形較為複雜,主要包括債務為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或投資所負,或者債務為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或投資所負,但夫妻雙方共享收益,以及其他可以認定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產經營的情形。判斷生產經營活動是否屬於夫妻共同生產經營,需要根據經營活動的性質以及夫妻雙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綜合認定。
二、夫妻共同債務怎麼還
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夫妻間另有約定的從約定,但該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男女結婚後不能否定夫妻雙方的獨立人格和獨立民事主體地位,即使婚後夫妻財產共有,一方所負債務特別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大額債務,也應當與另一方取得一致意見,或者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否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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