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中對債務的分擔是怎樣的
一、離婚中對債務的分擔是怎樣的
離婚訴訟中對債務進行處理首先得認定債務是否存在,判斷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夫妻個人債務,然後確立債務承擔的民事責任。
如果在實體上認定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則應由夫妻共同承擔債務清償責任。在對債務的具體處理時,允許離婚雙方對債務的清償進行協議,除了明顯的逃避債務的約定外。
如果在實體上認定債務是夫妻個人債務,則應由一方單獨承擔債務的清償責任。我國《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夫妻債務問題的規定主要集中在夫妻共同債務上。
《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這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概念,再結合《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確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屬於夫妻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有兩個判斷標準:
一是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均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儘管夫妻事先或事後均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後,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應視其為共同債務。
二、夫妻離婚一方的信用卡債務怎麼辦
關於離婚時信用卡債務如何清償的問題,首先要區分信用卡債務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夫妻個人債務。如果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夫妻共同償還。如果是個人債務,要由個人自己承擔。
信用卡消費發生在夫妻存續期間,沒有特別說明是個人債務的,應當認定為是夫妻共同債務。但現實情況中,個人開通訊用卡而對方毫不知情的情況很多,直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難免草率。
實踐中,對夫妻共同債務的執行涉及到夫妻雙方的工資、住房等財產權益,甚至可能損害其基本生存權益的,應當保留夫妻雙方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執行夫妻名下住房時,應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賣、變賣或抵債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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