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執行醫療事故鑑定的程式是什麼?
一、法院執行醫療事故鑑定的程式是什麼?
法院執行醫療事故鑑定的程式是:向鑑定中心提出醫療事故鑑定的申請;鑑定中心受理案件並進行處理;給出結果。申請醫療事故再次鑑定的期限是15天。為使醫療事故爭議及時得到解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運作週期必須加以嚴格限定。期限自收到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的次日起計算。超過15天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的,當地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二、進行醫療事故的鑑定醫療機構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3、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5、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三、醫療事故鑑定的期限是多久?
1、我國相關的法律中對當事人申請鑑定的時間、醫學會受理時間以及作出鑑定結論均有具體規定,當事人可以就此來監督醫學會的工作進度,使自己的利益得到較好的保護。
2、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3、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予以受理後,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4、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有異議,可申請再次鑑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5、而醫學會應當在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雙方當事人提交所需材料,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學會在收到上述材料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法院是擁有可以指定鑑定醫療事故機構的權利的,當然當事人或者其家屬也可以自行委託專業的鑑定機構或者當地的衛生所進行鑑定。鑑定是有著明確且嚴格的流程的,對於所需要用到的材料也是需要積極的配合並給予準備,以便達到自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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