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法中的知情權需要執行嗎?
一、《行政許可法》中的知情權需要執行嗎?
《行政許可法》中的知情權需要執行的。知情權是指知悉、獲取資訊的自由與權利,包括從官方或非官方知悉、獲取相關資訊。狹義知情權僅指知悉、獲取官方資訊的自由與權利。隨著知情權外延的不斷擴充套件,知情權既有公法權利的屬性,也有民事權利的屬性,特別是對個人資訊的知情權,是公民作為民事主體所必須享有的人格權的一部分。
二、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的處理方式有幾種?
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三、行政許可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一)協調作用。協調功能是行政許可制度最基本的功能,其內容包括協調行政機關與公民之間的相互利益關係,使兩者處於相對平衡的狀態;協調行政機關內部的各種關係;協調行政管理中產生的各種糾紛。
(二)保護作用。這體現在三個方面: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保護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平衡
(三)調控作用。這主要是指政府利用行政許可進行巨集觀調控。
(四)促進文化建設。
(五)推動對外貿易的發展。
工商局等行政機關拿到申請資料後,會在2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這是行政許可受理時間的要求。如果行政機關受理,則應該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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