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行政拘留會轉成刑事拘留嗎?
行政拘留轉為刑事拘留條件
如果發現當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的,是需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公安機關可以採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
刑事拘留條件:
1、拘留的物件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61條和第132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61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訴訟中,除公安機關依法擁有決定拘留和執行拘留的許可權以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2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對於具有以下兩種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權決定拘留:(1)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2)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後,由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辦單位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拘留證》,然後由提請批准拘留的單位負責執行。
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案件,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稽核,檢察長決定。決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拘留的決定書送交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行政拘留是一種行政處罰的行為,其目的是通過處罰防止違法行為的再犯,期滿後就終結處罰。而刑事拘留僅是一種強制自由措施,它並不屬於法律制裁,其目的在於保證日後法院審理案件的順利進行,刑事拘留期限屆滿,一般要提起刑事訴訟。所以兩者是有巨大差別的,其目的,物件,法律依據都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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