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中止後恢復可以嗎?
一、行政複議中止後恢復可以嗎?
行政複議中止後恢復可以,行政複議中止後可以恢復審理,但需要等到行政複議中止的原因消除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一條 行政複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行政複議案件審理的,行政複議中止:
(一)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複議的;
(二)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喪失參加行政複議的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蔘加行政複議的;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五)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複議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七)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複議的情形。
行政複議中止的原因消除後,應當及時恢復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
行政複議機構中止、恢復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應當告知有關當事人。
二、行政複議的審查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
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行政複議的中止根終止是不一樣的,不過,行政複議中止的期限不是法律統一規定的,所以,什麼時候才能恢復審理也不確定,但恢復行政複議審理的情況下,會及時通知當事人。行政複議中止期間,是不計入行政複議審查時限的。
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不管是屬於哪一種具體行政行為,一般情況之下都是可以對於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請求的,主要就是為了救濟行政相對人的一些合法的權益,當然了行政複議在特殊情況之下的話,是可以暫時停止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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