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第三人上訴狀要怎麼寫?
越來越多的法律問題得到大家的重視,比如說今天我們談到的這個問題,行政訴訟第三人上訴狀。也許很多人還不明白行政上訴第三人是什麼。接下來,本站的小編將帶領大家進行相關的瞭解,希望大家能幫助到大家。
一、行政訴訟第三人特徵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9條規定,行政訴訟第三人有以下幾個特徵:
1、行政訴訟第三人一般是原告、被告之外的行政相對人
2、行政訴訟第三人是同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人
3、行政訴訟第三人蔘加訴訟,必須是在訴訟開始之後和審結之前
4、行政訴訟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方式有主動申請參加訴訟和人民法院依職權通知其參加訴訟兩種。
二、行政訴訟第三人訴訟方式
行政訴訟第三人可以由主動申請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1)主動申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同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2)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法院認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應當通知其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如行政機關的同一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兩個以上利害關係人,其中一部分利害關係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沒有起訴的其他利害關係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或者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
三、行政訴訟第三人法律地位
行政訴訟第三人的法律地位與原告、被告類似。第三人在訴訟中有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主張的權利和對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等權利。但是因第三人有類似於原告地位的第三人與類似於被告地位的第三人,因此,他們各自的法律地位均獨立但卻不相同,類似於原告地位的第三人因大部分均具有原告資格,在訴訟中的權利、義務幾乎和原告相同;而類似於被告地位的第三人,因行政訴訟被告不得反訴及不能在行政訴訟期間向原告和證人自行蒐集證據的限制,類似於被告的第三人因其在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中所處的地位,也可能有這樣的限制。在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的情形下,第三人的法律地位與被告相同,在享有相應訴訟權利的同時也要受相應的限制。
四、行政訴訟第三人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南寧市××區××鎮××坡四隊、五隊、八隊、九隊、十隊、十一隊、十三隊、十六隊。
法定代表人:
四隊隊長:××、×× 十隊隊長:××、××
五隊隊長:××、×× 十一隊隊長:××
八隊隊長:×× 十三隊隊長:××
九隊人長:××、×× 十六隊隊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南寧市××區××街道辦事處××村××隊
負責人:××,隊長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南寧市××區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區長
上訴人因不服南寧市××區人民法院(2003)×行初字第××號行政判決書,特提起上訴。
上 訴 請 求
請求撤銷南寧市××區人民法院(2003)×行初字第××號行政判決書,改判駁回原審原告的訴訟請求,維持原南寧市郊區人民政府所發NO××××號《山界林權證》。
上 訴 理 由
訴爭的××嶺自古繫上訴人的管理區,原郊區人民政府將《山界林權證》頒發給上訴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原審判決撤銷該證顯然是錯誤的。
訟爭的××嶺自古繫上訴人的管理區,1964年1月7日,國營林場分場與××公社和××大隊、××大隊共同簽訂《協議書》,約定由兩個大隊將原屬風門嶺主脈以南、西向南寧市的龔嶺等荒山劃由林場分場造林管理,可見此前訟爭的××嶺一直屬上訴人所有。1984年4月,南寧市人民政府在給林場分場核發《山界林權證》時,考慮到周邊群眾的放牧生產問題,決定將於1964年協議劃由林場分場造林管理的××嶺等部份山嶺退還給周邊群眾,至此訟爭的××嶺又回到上訴人手中,由上訴人管理使用,林場分場出具了證明證實。可見,訟爭的××嶺從1984年4月後一直系上訴人管理區,從未發生過爭議。1999年5月6日,上訴人申請原郊區人民政府核發××嶺的山界林權證,郊區政府在調查時,被上訴人12、13、14、20隊的代表亦在地籍調查中指認被上訴人12、13、14、20隊與××鎮山林分界線,原郊區政府據此於2000年5月15日給上訴人頒發了《山界林權證》。以上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原郊區人民政府的頒證行為完全是合法的。
通過本篇文章,我們也瞭解了這樣一個問題,行政訴訟第三人上訴狀。其實過程還是很簡單的。不過首先要弄明白行政訴訟第三人的概念,要明白它的特徵及其法律地位,這些都瞭解了,我們接下來就要準備訴訟狀了。只要把握關鍵的人物和陳述理由,訴訟狀還是很簡單的。我們知道,行政訴訟第三人可以由主動申請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方式有主動申請參加訴訟和人民法院依職權通知其參加訴訟兩種。如果您還有什麼問題,可以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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