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一、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儲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燬或者轉移證據。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二、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原則有哪些?
1、處罰法定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三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式實施。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式的,行政處罰無效。
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是法定的;實施行政處罰的依據是法定的;實施行政處罰的程式是法定的。法無明文規定的,不處罰。
2、公正、公開、過罰相當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佈;未經公佈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行政機關在處罰中,對受處罰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對待,即公正的原則。行政機關對於有關行政處罰的法律規範、執法人員身份、主要實施依據等及行政處罰政的有關情況,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損害其他公民或者組織的合法權益並有法律、法規特別規定的以外,都應當向當事人公開。
3、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五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覺遵守法。
4、受到行政處罰者的權利救濟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受到處罰者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分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5、行政處罰不能取代其他法律責任的原則
即行政處罰不能代替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因為給予行政處罰是當事人因違反承擔的行政責任,與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屬於不同的法律責任範疇。但是,要與行政處罰中的“一事不再罰”的原則區別開來。
6、一事不二罰(款)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法》首次確立該原則,嚴格來講,在我國是實行一事不二罰(款)原則。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行政違法行為,行政機關肯定要先調查取證,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執法權雖然受法律保護,但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也是受法律約束的,比如工作人員收集證據的程式、方式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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