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暫緩執行期限
行政處罰2.4W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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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是否可以申請暫緩執行
行政拘留是否可以申請暫緩執行: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所以暫緩執行的前提是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等到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有結果了,才可以決定行政拘留是否執行。行政複議的期限為六十日,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向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申請,同時提出保證人或繳納保證金。《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一百零七條: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第一百零八條:擔保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與本案無牽連;
2、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4、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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