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徇私舞弊減刑罪怎麼判?
一、新刑法徇私舞弊減刑罪怎麼判?
徇私舞弊減刑罪的判刑,是根據《刑法》第四百零一條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員。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是《刑法》新增設的罪名。關於“情節嚴重”,可參照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徇私舞弊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情節嚴重”一般是指:違法對嚴重的罪犯予以減刑、假續犯罪,危害社會的;違法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的;收受罪犯及其家屬的財物而違法辦理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等等。
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徇私舞弊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刑罰執行機關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捏造事實,偽造材料,違法報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2.人民法院和監獄管理機關以及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為徇私情、私利,違法裁定、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3.不具有報請、裁定或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權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偽造有關材料,導致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被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4.其他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
對於徇私舞弊的行為,顯然是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的,特別是對於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因徇私舞弊的行為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應當對是否達到立案的標準來進行認定,最終由法院依據上述量刑情況來進行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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