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哪些自訴
一、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哪些自訴
自訴案件範圍有以下幾類: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具體情況為:1、刑法第246條規定的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條規定的侵佔案。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所謂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情節較為輕微,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較輕刑罰的案件,這類案件強調被害人的舉證責任,自訴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決於被害人有無證據或者證據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沒有證據的,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提出的證據不充.分,不足以支援其起訴主張的,人民法院將裁定駁回自訴。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二、自訴案件該如何處理
根據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審查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2、對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裁定駁回起訴:不符合上述受理自訴案件的條件的;證據不充分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被告人死亡的;被告人下落不明的;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告訴的;經人民法院調解後,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3、對已立案,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裁定駁回自訴,自訴人經說服撤回自訴或駁回起訴後,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再次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4、自訴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對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視為自訴人對其他侵害人放棄告訴權利。判決宣告後自訴人又對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實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被害人蔘加訴訟。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後表示不參加訴訟或不出庭的,視為放棄告訴權利。
第一審宣判後,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實又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5、被告人實施的兩個以上的犯罪行為,分別屬於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審理公訴案件時,對自訴案件一併審理。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與被害人的人格利益直接相關,包括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佔案。《刑事訴訟法》賦予被害人提起訴訟的權利,且只能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如果被害人放棄追訴權,司法機關不能主動追究,否則屬於程式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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