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可以提起自訴的條件有哪些
刑事案件大多數都是屬於公訴案件,即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但其中也有個別是屬於自訴案件的,即需要有受害人或其家屬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那實踐中可以提起自訴的條件有哪些呢?現在就讓本站小編來為你詳細解答這個問題吧。
一、可以提起自訴的條件有哪些
提起刑事自訴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l)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的3類案件,如被害人按該條第3項規定起訴時,還必須符合該法第86條、第145條規定,提供有關部門不立案、不起訴或維持不起訴決定等有關材料。
(2)屬於本法院管轄的。
(3)被害人告訴的。
(4)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5)被指控的犯罪沒有超過法定追訴期間。例如,根據我國《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即故意傷害案(輕傷)的法定最高刑是3年。根據《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司法機關不再追訴的。在這種情況下,被害人仍提起刑事傷害自訴就沒有法律依據了。
二、提起自訴的程式
提起自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訴時效期限內,可以用書面或口頭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訴一般用書面的形式,即應當製作並向法院呈遞刑事自訴狀。但是,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蓋章。
自訴狀或者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
(二)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
(三)具體的訴訟請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體時間;
(五)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訴人在告訴時需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帶為告訴的人,對於已經立案的,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訴或裁定駁回起訴。但當自訴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證明被告有罪的證據而再次起訴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則首先要求該案件是屬於規定的自訴案件範疇內,不然起訴到法院也是不會受理的。至於還需要滿足什麼條件才能提起自訴,這方面的內容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紹。提起刑事自訴也是需要書寫自訴狀,若不太會書寫的話,可以委託專業的律師來提供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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