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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審理判決階段需要多久?

刑事審理判決階段需要多久?
律師解析: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於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依照第二項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其它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審理期限以再延長一個月。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的,應當普通程式重新審理。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