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質證和民事訴訟中質證一樣嗎?
不一樣,兩者的區別:
一是訴訟主體。
刑事訴訟法涉及公、檢、法等數家司法機關,當事人為自訴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而《民事訴訟法》僅有人民法院一家訴訟主體,當事人有原告、被告及第三人。
二是訴訟原則。
刑事訴訟法的特有原則如:未經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為有罪、辯護、依法不予追究等的原則。不同於民事訴訟法特有的處分、調解、支援起訴等的原則。
三是證據制度。
兩大法在舉證責任的規定上各不相同,刑事訴訟法規定舉證責任在控方。民事訴訟法則規定“誰主張誰舉證”。
四是強制措施的種類不一。
五是訴訟程式複雜程度不同。
二、訴訟請求質證的方式有哪些
訴訟請求是當事人依據其享有的訴訟權,向法院提出保護其實體權益的請求。在民事案件中,訴訟請求可能是一個,也有可能是多個。當案件有兩個以上獨立存在的訴訟請求時,可以要求當事人逐項陳述事實和理由,逐個出示證據並分別進行調查和質證。
審判實踐中對於兩個以上訴訟請求的案件,一般採取以下幾種質證方式:
1、單一質證。
或稱一證一質。這種方法既可以用於一個訴訟請求的案件,也可以用於多個訴訟請求的案件,是最常見的質證方式。
2、組合質證。
對於存在多個法律事實與法律關係,證據材料較多,案情比較複雜的案件,按照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對證據組合分類,分別質證,在同一訴訟請求下,對證據逐個出示,予以質證。
3、綜合質證。
對全案待證事實和所有證據進行集中認證。這種方法適用於案情複雜、證據之間有密切聯絡的案件,對整個案件所有證據進行綜合歸納,一併進行質證,有利於弄清證據之間的聯絡,同時,也有利於提高庭審效率。
從司法實踐來看,以上這些做法都是積極可取的,審判人員可以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採
取不同的質證方法,既可以單獨運用,也可以交叉運用,以保證實現訴訟質量和訴訟效率的雙重目標。
不管是在民事還是在刑事訴訟中,都有可能會有質證的過程。質證的目的是為了更好的生理案件,避免發生錯誤的審判。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的規定,法官是不能擔任質證的主體的,自訴人、公訴人以及辯護人是可能的質證的主體,此時我們是需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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