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代理許可權是什麼?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代理許可權是什麼?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代理許可權主要是:
1、原告方代理人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提起訴訟;
2、對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以及鑑定人員、翻譯人員、書記員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情形的,有權申請他們迴避;對駁回迴避申請的決定,有權申請複議一次;
3、原告方代理人有權申請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4、要求民事訴訟同刑事案件一併審判,及時處理;
5、參加法庭調查;
6、參加法庭辯論;
7、可以要求人民法院進行調解,也可以自行和解;
8、可以撤訴,也可以提起反訴;
9、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10、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起申訴等。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以及刑事申訴案件中的申訴人,依法都可以委託代理人蔘加訴訟。刑事訴訟中的代理人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律師以外的其他公民。但是,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能充當代理人。刑事訴訟中的代理可分為兩種:一是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基於法律規定而產生的代理。二是委託代理。委託代理是基於被代理人的委託、授權而產生的代理。不同的訴訟代理,其代理人的範圍、權利和義務等也不相同。但它們也有共同點。具體表現為所有代理人都必須在代理許可權範圍內進行活動;代理人在許可權範圍內的訴訟行為,與委託人自己的訴訟行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代理人合法代理的法律後果都由被代理人承擔。
刑事訴訟中的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參加訴訟的,而不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代理人必須根據被代理人的意志,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而進行訴訟。同時,訴訟代理人必須在被代理人的授權範圍內進行訴訟,超過授權範圍進行訴訟活動所產生的結果,除非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認,否則被代理人不予承擔。
委託人有權改變委託內容或者解除代理權,代理人也可以依法拒絕代理,從而導致代理許可權的變更或解除。我國律師法第29條明確規定,委託人可以拒絕律師為其繼續代理,也可以另行委託律師擔任代理人。律師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代理,但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隱瞞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代理。代理權變更或解除,應當及時用書面形式通知管轄的人民法院。訴訟期間,委託人要求解除代理後另行委託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但案件已經合議並作出處理的,一般不宜再變更委託。
如果是涉及到刑事案件的公民或者嫌疑人的家屬是可以通過請求專業人士來幫助自己在法庭的辯駁的律師,尤其是刑事方面有賠償的部分也是可以用委託的形式讓律師在法庭上爭取自己的利益,但是律師可以代為當事人做的事情就是他們自行商議的許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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