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再審程式的啟動怎麼操作
一、刑事再審程式的啟動怎麼操作
(1)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申訴,申請再審。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2)經本級法院院長提交,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自行決定再審。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3)最高法、上級人民法院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法律依據:同上第二款。
(4)最高檢、上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抗訴,啟動再審。
法律依據:同上第三款及《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百九十五條。
二、刑事申訴審查程式是怎樣的
刑事申訴審查程式適用兩級申訴制度。
(1)檢察院申訴審查程式——
對已經生效的刑事判決和裁定,經作出生效判決法院的同級檢察院審查後不予抗訴的,如果繼續申訴,那麼上一級檢察院應當受理;
對於經過兩級檢察院審查受理並且省級檢察院已經複查的,檢察院不再立案複查。(但原審被告人可能被宣告無罪的除外)
(2)法院的申訴審查程式——
申訴被駁回的,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再次申訴。
但一份申訴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查均被駁回的,應當說服申訴人撤回申訴,對仍然堅持申訴的,應當駁回或通知不予重新審判。
經上級法院立案庭指令下級法院再審的刑事案件,下級法院審監庭在審理中遇有適用法律等問題需向上級法院請示的,應由上級法院哪一個庭負責辦理。上級法院立案庭指令下級法院再審後,案件已進入再審程式,立案庭的審查立案工作已經完結。按照立審分離的原則,上級法院立案庭不再對已進入再審程式案件的實體審理進行指導。進入再審程式的案件,下級法院審監庭的審理中對適用法律等問題確需向上級法院請示的,應由上級法院審監庭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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